【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2024-05-18 16:45

1. 【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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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3. 注册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注册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4. 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5. 外资企业在国内注册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步:工商核名
审批部门:市工商局
所需材料:填写核名申请表(工商领){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注册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方、投资比例、投资方公章、经营范围}
取证时间:当场取名称核准书
第二步:区外经局审批(市外经局审批也可)
所需材料:
1、章程(确认是否成立董事会、需要投资方法 人签字)
2、申请书(公司英文名称、拟任法人签字)
3、可研报告
4、名称核准书
5、注册地房产证、租赁合同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当地国家的投资人。公司公证文件
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董事、监事、委 派书与章程相一致,需委派人签字)、身份证明和简历(包括法人、监事) 取证时间:审批通过后取外经局批复
第三步:领取赋码单
审批机构:市行政审批大厅质监局
所需材料:外经局批复原件复印件,名称核准书原件、复印 件。另加148元 取单时间:当场取,拿到赋码号 第四步:打印批准证 审批机构:区外经局 第五步:办理营业执照 审批机构:市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局 所需材料:1、公司设立登记书(网上打印或工商局取表、 需要投资方法人签字),
2、外经局批复和批准证副本
3、章程
4、名称申请书和核准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证)
6、委托书(董事、监事。分别写,与章程一致) 和身份证明
7、法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租用地房产证和合同
9、法律文件委托书(工商局领表填写)
10、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步:提交工商材料后,同时申请联办
联办内容:
1、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内可取)
2、刻章:有法人章、公司章、财务章、发票章
第七步:外管局开设资本金账户、登记
审批机构:市外管局 所需材料:
1、开设资本金账户申请书(附模板)
2、章程
3、开设资本金银行名称
4、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5、外方证明
6、营业执照原本和副本复印件
7、公章
8、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企业在国内注册流程是什么

6. 外资公司在国内注册流程是什么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一个工作日,在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者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资料

时间三到五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资料。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第二步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时间:一到两个工作日,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家公司算是注册完成。后续是其他税务登记方面了。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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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线上注册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线上注册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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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