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政策

2024-05-18 15:27

1. 私募基金政策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政策是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追求不是股权收益,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是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基金政策

2.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3. 私募基金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若干规定

4. 私募基金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5. 私募基金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若干规定

6. 国家对私募基金政策如何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

近期正在上海试点的QDLP政策,更是历史性的将海外私募基金加进了国内资本市场。例如国际对冲基金(如量子基金),海外私募基金(如成吉思汗基金管理)等。

7.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有何新规定

1、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 团队等信息。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 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有何新规定

8. 私募基金若干法规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